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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来源:商务部 时间:2018-6-8 10:28:51 浏览:6561次
      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8.8%-38.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05040021项下。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6号 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8-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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