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兴国县一男子兰某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五年内非法屠宰、销售生猪金额达350余万元。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兰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兰某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养猪场私设生猪屠宰点,私自屠宰生猪,并将屠宰的猪肉批发销售给吕某、刘某等人,在兴国县各乡镇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5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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