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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农业税费优惠政策,您需要了解!
来源:农业农村部 时间:2018-10-16 9:15:02 浏览:5063次
    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农业生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不过,估计很多农友是不知道的!赶紧来了解下吧!

    一、农业生产方面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取消、停征或减免涉及“三农”领域的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明确取消、停征和减免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拖拉机号牌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等。

    二、创业就业方面

    1.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其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三、小微企业方面

    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半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外,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加大减税力度,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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