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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3-5-17 9:13:39 浏览:4780次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渔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多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和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严格落实“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统筹渔政执法力量联合公安、海警、市场等部门开展海巡陆查,形成了从水上到陆地,从源头到市场的全链条闭环打击,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休禁渔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有效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增加了捕捞渔民的收入,也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2023年,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我省休渔时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 号)执行。为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及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管理目标

    落实船籍港休渔和渔船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应休尽休。继续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采取更大力度、更实措施,聚焦关键领域、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确保全省休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推动渔业资源休养生息、持续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1.休渔时间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特殊经济品种及开捕时间待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1.禁渔时间

    官厅水库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

    全省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管理措施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1.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

    所有应休渔船应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因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船舶所有人须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异地休渔。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省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省厅同意;未经省厅同意的,一律禁止在我省休渔。涉韩作业渔船应于6月1日12时前结束作业返港休渔。

    2.严格转港程序

    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逐级报批。坞修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

    3.压实监管责任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要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定期点验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对港内停泊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

    4.提升信息化效能

    建立健全渔船渔港信息化监控制度,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值守。充分利用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平台等,对辖区渔港和休渔渔船实行全天候信息化监管,发现渔船通导设备离线、船位异常、违规出港等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处置。

    5.强化执法检查

    日常巡查和封港清船相结合,加大海巡陆查执法力度,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监管。对海上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

    6.统一处罚标准,推进“行刑衔接”

    严格按照《渔业法》《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渔政部分)》等要求,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管理

    1.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措施,对辖区内渔船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签订《遵守休禁渔管理承诺书》。强化渔船管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2.强化重点水域执法

    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电毒炸鱼、锚鱼等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法行为。对禁渔期在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3.加强区域部门协作

    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省内重点水域交叉联合执法行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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