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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汛期如何防灾减灾,指导意见来了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时间:2023-8-9 10:11:48 浏览:9069次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应对强降雨、台风、洪涝等灾害影响,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稳定畜牧业生产,在前期发布《雨季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汛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近日又发布《畜牧业汛期防灾减灾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华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地出现强降雨、台风、洪涝等灾害,8、9月份仍是灾害的多发频发期,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增加。《意见》围绕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物资储备、灾后畜禽饲养管理、养殖场所消毒防疫、动物疫病防治、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畜产品产销衔接等重点环节,指导地方加强防灾救灾减灾工作,维护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畜产品市场充足供应。

畜牧业汛期防灾减灾技术指导意见

  近期,华北、东北和沿海等地出现强降雨、台风、洪涝等灾害,8、9月份仍是自然灾害的多发频发期,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增加。为有效应对灾害天气影响,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稳定畜牧业生产,提出以下技术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物资储备。加强重大天气变化预判预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微信、乡村大喇叭等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技术措施。提前组织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修补加固养殖建筑设施漏水、不牢部位。重点防范丘陵山区山体滑坡和低洼地区雨水倒灌灾害,必要时提前将畜禽转移至安全场所饲养。指导养殖场(户)贮备一定量的饲草饲料、药品及防洪设备等物资,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主动加强与气象、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强化灾后畜禽饲养管理。受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淤泥杂物,修复加固养殖圈舍。关注灾后水源地、饮水井和饮水管线卫生状况,按要求开展饮水消毒,确保饮水质量安全。饲料饲喂前应仔细检查,不用霉变饲料饲喂畜禽,防止中毒。做好饲料营养调控,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减少应激反应。

  (三)全面落实消毒防疫措施。结合“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灾后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扎实推进灾后消毒工作。根据消毒对象,科学选择消毒药品,突出抓好灾区畜禽圈舍、屠宰场点、病死畜禽中转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充分发挥分片包村排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灾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发现畜禽发病和死亡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组织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动物免疫工作。结合春防检查评估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场群及时开展补免,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五)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积极联合当地村民,组成打捞队伍,全域及时打捞收集,确保无死亡畜禽漂浮。加强死亡畜禽的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要严格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尽可能选择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确因条件无法满足的,要合理选择深埋地点,规范做好养殖场地及深埋点消杀工作,严防病原外溢和污染环境。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

  (六)加强畜产品产销衔接。针对灾后可能出现的饲草料等投入品及出栏畜禽调运困难,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指导做好产销衔接,畅通运输和销售渠道。组织协调附近种畜禽生产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保障补栏仔畜雏禽供应。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饲草料、兽药、种畜禽、仔畜雏禽物流畅通,维护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市场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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