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质奶牛养殖补贴。对辖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单产达到9吨以上的奶牛,每头补贴2000元。
第二条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对辖区内奶牛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合作社、加工企业新申请的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生产经营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给予养殖加工主体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期间银行发放的相关续贷业务同样适用。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强化信贷政策支持。将畜牧业列为“积极支持类”行业,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不随意限贷、抽贷、断贷。金融机构扩大土地经营权、养殖场地上附着物等抵(质)押范围,借助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创新“青贮贷”“活体抵押贷”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应贷尽贷”。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度提高生猪、肉牛、肉羊、奶业及加工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涉牧贷款不良率高出金融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扣分因素。
第四条 肉牛能繁母牛补贴。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产犊的能繁母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第五条 能繁母羊补贴。对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产羔能繁母羊、且羔羊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羔补母,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对开展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产羔母羊,每只补贴40元。
第六条 饲草料补贴。对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切短揉丝、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
第七条 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对履行生鲜牛乳购销合同、使用生鲜牛乳喷粉和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每生产1吨奶粉、乳酪补贴4000元。
第八条 增加肉类储备规模。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储备肉管理办法》,在2024年计划应急储备规模的基础上,增加牛羊肉储备,对承储企业进行补贴。
第九条 优化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承保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引导承保机构从保额优势、价格优势转为服务优势。督促承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按照奶牛实际价值开展承保工作。
第十条 支持提升生猪屠宰加工规模及疫病防控能力。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场不断扩大屠宰量,较上年度新增屠宰量给予每吨500元补贴。支持养殖主体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示范创建,通过验收的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奖励100万元。上述政策执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