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贵州省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全力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持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推动肉牛产业扩群增量。坚持“小群体、大规模”,聚焦繁育增量、标准建设、饲养管理等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肉牛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形成大中小养殖规模合理分布的产业格局,全面提升肉牛产业组织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生产水平,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区域
肉牛养殖合作社22个县(清镇市、六枝特区、水城区、桐梓县、习水县、西秀区、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龙里县、天柱县、黎平县、从江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仁市、望谟县、安龙县);
肉牛养殖家庭农(牧)场86个县(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六枝特区、盘州市、水城区、钟山区、遵义市本级、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本级、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匀市、独山县、平塘县、荔波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福泉市、瓮安县、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罗甸县、凯里市、黄平县、麻江县、丹寨县、雷山县、施秉县、镇远县、三穗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剑河县、台江县、毕节市本级、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市、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碧江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万山区、江口县、石阡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义市、兴仁市、贞丰县、册亨县、望谟县、普安县、晴隆县、安龙县);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2个县(都匀市、凯里市)。
四、补助对象
支持对象为全省重点支持肉牛农民专业合作社470个、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牧)场4200个、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2个。
五、奖补项目
(一)肉牛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补助省外引牛、见犊补母、种草养畜、秸秆综合利用、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展开品牌化经营等;
(二)肉牛家庭农(牧)场重点补助省外引牛和圈舍修建改造、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等;
(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点补助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等。
六、补助方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申报主体肉(奶)牛养殖等情况,以及省级分解下达的任务和项目资金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按主体能力提升效果,择优确定奖补对象和拨付奖补资金。
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情况下,各地奖补标准根据项目资金总额、项目绩效指标、主体经营情况等因素采取阶梯化设置,每个合作社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家庭农(牧)场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奖补工作要增强导向性,调动积极性,不搞全覆盖,奖补对象不得与承担2024年粮改饲和肉牛提质增量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肉牛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规模49头以下,补助3万元;50—99头,补助6万元;100—299头,补助18万元;300头及以上,补助20万元。
2.肉牛家庭农(牧)场。养殖规模10—19头,补助0.3万元;20—49头,补助0.4万元;50—100头及以上,补助0.5万元。
3.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养殖规模100—3000头(10头奶山羊折合一头奶牛)的奶牛家庭牧场或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4.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标注册,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每项标识补助1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申报条件、承担任务等内容,及时推进项目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督管理作用,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结合激励农技人员创新创业行动开展,充分发挥各级专家指导组和农技推广队伍作用,明确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任务,指导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抓好肉牛饲养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项目县要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全过程建档立案,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养殖规模真实可靠、奖补资金发放公开透明。省、市、县级对获得奖补支持的规范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监管,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项目执行不力的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各项目县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于8月28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县每月25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省级将围绕项目实施目标,委托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县下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考评或现场抽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851-8586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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